总 则
为保障良好的动物实验环境和实验动物质量,减少动物实验的干扰因素,防止动物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员的身体健康,确保所有动物实验正常有序开展,依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在实验动物中心开展的科研实验动物管理,教学动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条 课题负责人(PI)开展动物实验前,应向实验动物中心提交动物实验申请,经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按相关程序开展,一个实验对应一个课题编号。不得开展与动物伦理实验申请不一致的操作,若实验过程中人员、动物数量或操作内容等有变化的,需提交实验变更申请,经伦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课题负责人(PI)有责任确保其组内所有相关人员遵守本中心的规章制度,并对组内所有动物实验活动负责。
第二条 中心接收符合SPF级标准及更高标准的实验动物;常规品种品系的实验动物需从具备生产资质的单位采购;特殊品系动物、赠送动物由课题组自行引进的实验动物必须经过净化后申请入驻;所有实验动物均须具备《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否则本中心有权拒绝接收。
新进动物须检疫合格经兽医批准方可使用。严禁私带动物进入动物实验室。
原则上所有实验动物由本中心统一接收,动物预约进驻申请必须提前一周提交。
第三条 所有动物实验必须通过伦理委员会审批,实验人员经过本中心培训,考核通过后方可开通门禁权限,独立开展动物实验。
实验人员进出动物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操作规程(SOP),只进入实验相关的房间,不得随意进出其它动物实验室;一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动物实验室。
所有动物实验人员在本中心进行实验期间不得进入其它单位的动物实验室,原则上不允许同时在两个不同的动物实验设施内开展实验。
第四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进食、饮水或随地吐痰,不得携带与实验无关的物品进入动物实验室,不得高声喧哗或嬉戏打闹。
第五条 规范填写相关记录,保持实验记录的完整性,勿乱涂乱画,不得损毁记录。
第六条 进入动物实验室的物品必须经过严格灭菌或消毒;常规动物实验设施内严禁使用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品;实验废弃物必须按相关规定分类处理。
第七条 使用公用的仪器或设备须提出申请,严格登记使用记录或借用记录,借用物品必须按时归还。
第八条 保障动物福利,操作实验动物要规范、熟练,实验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实验动物的痛苦;不得私自操作他人的实验动物;实验后不需要的活体动物应实施安乐死。所有实验动物尸体必须及时送回实验动物中心按相关SOP(标准操作流程)登记后存入冰柜,待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第九条 原则上所有动物实验均在动物实验设施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动物进出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操作流程执行;领出的SPF级实验动物,禁止重新返回屏障环境;除了本实验操作人员,其它人员不得随意取走动物;领出的实验动物必须当天处理或送回指定的临时饲养间,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验人员从动物实验室取出活体动物,应提交《实验动物设施外操作申请表》申请,经中心确认后方可进行操作。
(二)实验动物用相应的规范笼具或运输盒运输,保证充足的饮水和饲料以及适当的温湿度。
(三)妥善安置实验动物,防止逃逸、杜绝其与野生动物接触、不受无关人员干扰。
(四)不得虐待动物,充分保障动物福利。
(五)按规定对实验动物实施安乐死,尸体或其余病理性组织当天送回本中心待无害化处理。
(六)需要借出实验动物中心笼具的,需在本中心进行登记,并交付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抵押,在笼具送回时退回;教学用途除外。
(七)自觉接受本中心兽医及相关负责人的监督。
第十条 按要求做好自身防护,避免被动物抓伤咬伤;不慎受伤者,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本中心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动物实验产生的费用采用年度预付制,由本中心按收费标准统计,经项目管理人员确认后提交财务处统一处理,如有疑问可到本中心核对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 动物实验室原则上只在8:00~20:00对外开放,如需在非上述时间开展动物实验者需提前向本中心提出申请,经平台管理老师确认后开展实验。
第十三条 动物实验人员需自觉遵守本中心的管理制度,执行相关SOP。对各实验室管理人员(或主治兽医)提出建议或问题应及时响应,包括换笼、分笼、清洁、处理异常动物等;特殊需求(如尸体回收)需要在动物笼卡上明确标示。
第十四条 因实验需要,需将仪器设备放入动物实验室的分两种情况:
(一)临时放入小型便携式设备,须事先取得动物实验室负责人许可方可放入(通过提交《动物实验仪器进驻申请表》申请),使用后及时带走。
(二)对于需要长期放置的仪器,需动物实验中心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放入(通过提交《动物实验仪器进驻申请表》申请),放入仪器设备视同同意与其它课题组实验人员共享,放入后接受本中心统一管理安排。
注:违反本规定处罚情况见《实验动物中心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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