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二级学院、各科研单位、各直属附属医院:
2010年10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用实验动物进行医疗卫生、药品等科学研究、实验、检测以及以实验动物为材料和载体生产产品等活动的,应当使用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实验动物,并且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违反前款规定进行的科学研究、实验、检定、评价的结果无效,相关的科研项目不得验收、鉴定、评奖。”
自《条例》实施以来,广东省科技厅已多次组织专家对省内各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进行了现场抽查,发现了大量违法使用实验动物的现象,对违规饲养和使用实验动物的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随着近年来教学科研的发展,我校师生的动物实验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呈现出了不断增长的态势,也出现了不少在教研室或实验室等非标准实验动物设施内私自开展动物实验的现象,这不仅违反了省市的规定,而且严重威胁着教师学生的人身安全,存在着极大的隐患。
为此,学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特发此通知,严禁在非标准实验动物设施内饲喂实验动物、开展动物实验。请学校各二级学院、各科研单位、各直属医院自行排查,严格执行。
附相关链接:实验动物中心动物实验室开放办法
http://210.38.57.40/publish//publish/XmlFile/3237/W_10210_65962.html
广州医科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
2013年10月22日
相关信息: | |
关于动物实验单位更改为“广州医科大学”的通知 | |
动物实验修改申请表 | |
动物实验室开放办法(2013-5-22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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